公安机关对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每年至少发展一次安全查抄,涉及有关行业的能够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发展安全查抄。必要时,公安机关能够委托社会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网络运营者发展下列网络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查抄:
(一)日常网络安全防备工作;
(二)沉大网络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三)沉大网络安全事务应急措置和复原工作;
(四)沉大活动网络安全�;すぷ髀涫登榭�;
(五)其他网络安全�;すぷ髑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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